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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郎树选与张代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177号郎树选、张代良:申请执行人郎树选与被执行人张代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由姜吉松法官执行,于2017年3月1日转由李成哲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申请执行费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果,且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内容履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本金11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66元,申请执行人郎树选同意本案结案。现协议已经全部履行。被执行人张代良已履行(2016)吉2404民初1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郎树选与被执行人张代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院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