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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志贵与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第641号原告:周志贵,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884762-4。法定代表人:李松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伟、何良,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志贵与被告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贵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