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吴佳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吴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金源大厦A座南楼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846603-9。负责人:黎龙,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佳斌,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佳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佳斌银行存款273660.7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