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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介玉修与洛阳市铜加工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赵军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介玉修,洛阳市铜加工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赵军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11号原告:介玉修,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阳市新安县。被告:洛阳市铜加工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建设路17号院。法定代表人:杭业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光,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爱,女,1981年10月15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赵军伟,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肖柯,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洛阳市安科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介玉修与被告洛阳市铜加工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赵军伟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介玉修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介玉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玫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