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驰诉被告周冰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驰,周冰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659号原告赵驰。被告周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驰与被告周冰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驰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驰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仲曦阳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