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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驰诉被告周冰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驰,周冰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659号原告赵驰。被告周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驰与被告周冰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驰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驰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仲曦阳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魏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