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孟繁玲与孟繁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玲,孟繁丽,孟祥月,齐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孟繁玲,女,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孟繁丽,女,196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孟祥月,女,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护士,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齐桂芹,女,1959年10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孟繁玲、孟繁丽与被执行人孟祥月、齐桂芹遗嘱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中,扣划被���行人齐桂芹的银行存款27,532.33元,申请执行人孟繁玲领取27,287.33元,执行费245元由被执行人齐桂芹承担。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9)龙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范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