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3行审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陈小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小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603行审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环城东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文强,局长。被执行人陈小爱,女,生于1964年6月13日,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陈小爱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案(岳食药监食罚[2016]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岳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审判长 肖 波审判员 胡全胜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