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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谢宝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谢宝荣,周焕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2执26号申请执行人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址:宣威市板桥镇干河桥。法定代表人:彭庆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宝荣,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生,陆良县人,文盲,住陆良县。被执行人周焕仙,女,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陆良县人,文盲,住陆良县。申请人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谢宝荣、周焕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做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查明,(2015)陆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谢宝荣偿还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640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1元。申请人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以前述款项为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详细调查,被执行人谢宝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宝荣对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谢宝荣、周焕仙完善了财产调查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申请人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人宣威市鹏跃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林审判员  闻平良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