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作东、梅兰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作东,梅兰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特23号申请人:王作东,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梅兰兰(曾用名梅兰),女,生于1984年8月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湖北省南漳县。代理人:梅心学(系被申请人梅兰兰之父),生于1962年9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申请人王作东与被申请人梅兰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作东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申请人发脾气时爱砸东西,甚至拿刀伤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曾到襄阳安定医院住院治疗102天,出院诊断为:躁狂发作,精神症状好转,出院坚持服药,每月定期复查。2017年3月29日复查,诊断结果仍为:躁狂发作。故申请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梅兰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梅心学称,经司法鉴定梅兰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对此无异议,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作东与被申请人梅兰兰于2006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申请人王作东曾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两次被法院判决驳回了王作东的诉讼请求、另外一次王作东申请撤诉,目前二人仍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2月9日,被申请人梅兰兰曾在襄阳安定医院住院治疗102天,出院诊断为:躁狂发作。另外在出院情况和遗嘱中载明:精神症状好转,出院坚持服药,每月定期复查。2017年3月29日,襄阳安定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仍为:躁狂发作。襄阳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后,于2017年6月5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一、医学诊断:躁狂症。二、民事行为能力: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王作东申请宣告梅兰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襄阳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明确意见,其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梅兰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陶军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