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系绥化市中盟热电公司职工。住绥化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西直路“回回顺”饭店内,趁人不备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屋内一号桌上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6Splus型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同年3月3日,被告人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审判,并提交了相应证据。被告人焦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焦某某在绥化市北林区西直路“回回顺”饭店内,将在饭店帮忙的董某某放在屋内一号桌上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6Splus型手机盗走。后焦某某回到家中,接到董某某电话并称已经报警。焦某某因害怕,遂让快递员丛某将所盗手机送到公安机关。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2017年3月3日,被告人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焦某某的自然身份事项。3、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焦某某苹果6Splus手机,并返还被害人董某某。4、证人丛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绥化市北林区顺丰快递职工。2017年1月25日16时许,我在尚志小学门口碰见一个男子,给我20块钱,让我把一部苹果手机送到北林区公安局。5、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4日,我在我姐姐开的回回顺饭店帮忙。20时许,我将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放在1号桌上就去忙了。等我忙完之后去找手机,发现手机不见了。我调取饭店内的监控录像发现是楼上的客人买完单走的时候将我的手机拿走的。6、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24日17时许,我和同事在绥化市北林区西直路回回顺饭店吃饭。大约20时许,我们吃完饭走到门口时,看见桌子上有一部手机,我就将手机揣兜里拿回家。第二天中午下班的时候这部手机来个电话,我接起电话,对方说已经报警了让我把手机送回去。我就找了一个快递员,让他把手机送到公安局。7、绥北价涉刑字(2017)0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苹果6Splus手机总价值为人民币2800元。8、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现场监控录像,证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以及案发现场情况。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春涛审 判 员 孟 薇人民陪审员 万春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