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1840号之一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金龙路香榭花堤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李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来平,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清,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外贸巷22号。法定代表人:邢其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 虹代理审判员 李维栋人民陪审员 乌日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