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德来、刘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来,刘香,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来,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志涛,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德来与被执行人刘香、李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8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73309.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执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