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意先、宋俊霖等与黄焕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意先,宋俊霖,黄焕贵,魏翠玲,黄洪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156号原告:梁意先,女,汉族,1960年2月1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宋俊霖,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焕贵,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魏翠玲,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洪岩,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梁意先、宋俊霖诉被告黄焕贵、魏翠玲、黄洪岩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案件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意先、宋俊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意先、宋俊霖负担。审判员 黄妍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何 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