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玉龙、王彩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玉龙,王彩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城南新区香港路551号。法定代表人陈其斌,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玉龙,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王彩连,女,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阜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玉龙、王彩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阎 萍审 判 员 张家同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金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