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忠仁与沈国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仁,沈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028号申请执行人:林忠仁,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松溪县。被执行人:沈国松,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吉山橄榄公园东面*号。法定代表人:沈国松。申请执行人林忠仁与被执行人沈国松、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沈国松、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连带偿还借款300万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林忠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状况,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下的银行存款322163.76元。现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万元后,本案即执行完毕。关于被执行人支付的80万元由如下部分构成:1.本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广州现代信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下的银行存款322163.76元,扣除执行费10400后,余款311763.76元退还给申请执行人;2.2017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万元,如逾期未支付,则以到期应付款项为基数,每天按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3.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支付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本案按原判决继续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在此期间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穗越法执字第3028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判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欧展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