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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某申请执行苏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97年出生,回族,住平舆县杨埠镇。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五沟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苏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豫1723民初209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管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