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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楚雄市鹿城嵘添木材加工厂与楚雄市鹿城秀秀家具经营部、云南楚雄森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市鹿城嵘添木材加工厂,楚雄市鹿城秀秀家具经营部,云南楚雄森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01民初2951号原告楚雄市鹿城嵘添木材加工厂。地址:楚雄市鹿城南路8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301600268228。经营者邵进,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告楚雄市鹿城秀秀家具经营部。地址:楚雄市鹿城南路8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301600282214。经营者叶朝秀,女,成年人。被告云南楚雄森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南路8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57191136R。法定代表人:杨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义,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云南楚雄森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楚雄市鹿城嵘添木材加工厂与被告楚雄市鹿城秀秀家具经营部、云南楚雄森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楚雄市鹿城秀秀家具经营部的经营者叶朝秀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楚雄市鹿城嵘添木材加工厂的经营者邵进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通知,原告楚雄市鹿城嵘添木材加工厂于2017年4月5日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楚雄市鹿城嵘添木材加工厂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其对被告楚雄市鹿城秀秀家具经营部、云南楚雄森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楚雄市鹿城嵘添木材加工厂对被告楚雄市鹿城秀秀家具经营部、云南楚雄森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44元,由原告楚雄市鹿城嵘添木材加工厂承担822元(已交),退还原告楚雄市鹿城嵘添木材加工厂822元。审判长  高文娟审判员  徐彦琼审判员  金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海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