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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顾志芳、顾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顾志芳,顾国亮,薛国霞,刘喜瑞,刘俊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74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顾志芳,女,198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顾国亮,男,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薛国霞,女,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喜瑞,女,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俊得,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顾志芳、顾国亮、薛国霞、刘喜瑞、刘俊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