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红与袁红军、博乐市农五师博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袁红军,博乐农五师博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237号原告:孙红,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红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五师九十一团。被告:博乐农五师博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710794810G,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塔斯尔海。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红与被告袁红军、博乐农五师博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5月15日立案。原告孙红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原告孙红负担。审判员 雷颂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明珠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