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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琳与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琳,夏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988号原告:魏琳,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夏伟,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原告魏琳与被告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魏琳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魏琳负担。审判员  吴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文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