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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其川与任东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川,任东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380号原告:张其川,男,1970年5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任东淼,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川诉被告任东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审理,原告杨国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其川负担。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稳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