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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锋,男,汉族,1996年12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珙县,初中文化,务工,住珙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3日9时27分许,被告人陈锋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沿宁波市北仑区太河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溪岙岭隧道内时,因注意车内手机未及时发现前方由王某驾驶的同向车道内行驶的轻便三轮摩托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被害人王某当场受伤,后被害人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23日死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锋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锋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锋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胡某、郭某,4的证言,宁波市北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意见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驾驶证,行驶证,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单,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陈述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锋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问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