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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秦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096号原告:秦某。法定代理人:秦玉明(系原告之父),男,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任英雪(系原告之母),女,现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章,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864961191P。法定代表人:纪文,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宁,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延华康,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秦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常银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