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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明飞与深圳市衣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飞,深圳市衣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744号原告:刘明飞。被告:深圳市衣美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六栋四层A#401法定代表人:陈美根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飞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