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明飞与深圳市衣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飞,深圳市衣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744号原告:刘明飞。被告:深圳市衣美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六栋四层A#401法定代表人:陈美根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飞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