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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发有与马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有,马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030号原告张发有,男,出生于1956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卫华,男,出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有诉被告马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发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