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发有与马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有,马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030号原告张发有,男,出生于1956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苗大伟,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卫华,男,出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郭松涛,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有诉被告马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张发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