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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生龙与被执行人王小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生龙,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212号申请执行人蒋生龙,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17日。被执行人王小红,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3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红返还申请人蒋生龙彩礼人民币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6元、执行案件受理费821元。但被执行人王小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道支行的存款51853.22元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