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泸州市鑫艺塑钢门窗厂因与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鑫艺塑钢门窗厂,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149号申请人:泸州市鑫艺塑钢门窗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帅泽奎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定渊。担保人:易斌。担保人:刘娜。申请人泸州市鑫艺塑钢门窗厂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203908.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川ER9N**宝马车、川EL1N**奥迪车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203908.75元的财产。二、查封易斌、刘娜用于保全担保的川ER9N**宝马车、川EL1N**奥迪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泓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