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7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喻正其,俞荣珍,喻峰军,张一丹,喻涛军,曹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679号之一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YA3600224E,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1幢。法定代表人:马富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9465918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法定代表人:冯军。被告: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6301715L,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八一村。法定代表人:冯军。被告:喻正其,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俞荣珍,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喻峰军,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张一丹,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喻涛军,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曹琳,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喻正其、俞荣珍、喻涛军、曹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喻正其、俞荣珍、喻峰军、张一丹、喻涛军、曹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148元,减半收取4557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574元,由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人民陪审员 郑跃龙人民陪审员 姜仲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思宇?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