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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田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02刑初141号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住绥化市。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2017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连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方式,侵入绥化市北林区嘉美小区2期11号楼5单元602室被害人邓某家,进入室内未盗得任何物品。2017年3月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方式,侵入绥化市北林区世财西湖小区A区13栋2单元402室被害人杜某家,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100元。2017年3月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方式,侵入绥化市北林区站前鑫威家园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被害人张某家,因屋内小狗叫,田某某离开室内未盗得任何物品。2017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采用技术开锁方式,侵入绥化市北林区和谐福园二期2号楼,6单元601室被害人陈某某家中进行盗窃,被回家的陈某某发现并现场抓获。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实施的第一、三、四起盗窃犯罪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通过网络广告购买开锁工具。2017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绥化市北林区和谐福园二期2号楼6单元601室被害人陈某某家,采用开锁工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时,被回家的陈某某发现并现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自然身份事项。3、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田某某开锁工具。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7日10时许,和谐福园小区二期2号楼6单元601室房主给我打电话称他家门锁打不开,我拿着开锁工具到其家,看见一个穿绿色衣服的男子和一个20多岁的女的还有一个50多岁的老太太在门外站着,穿绿色衣服的男子说钥匙插不进去,我发现锁心不正常。我们正在谈价钱的时候,突然从这家出来一名男子,于是穿绿色衣服男子去追这名男子把他控制住了,然后他们就报警了,我就走了。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3月26日8时30分,我从和谐福园二期2号楼6单元601室家中和我妻子卢占平出门。27日10时30分许,回到和谐福园家中,我拿出钥匙开门的时候发现门锁打不开了,我又拿我妻子卢占平的钥匙开门也打不开,然后我给我母亲打电话让她回来给我开门。我母用钥匙开门也打不开门锁,我就给换锁的人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换锁,换锁的人来了以后,从屋里开门跑出来一名男子,我就和他厮打在一起,后把他抓住,抓住后我就报警了。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我通过网上的小广告,购买了五套开锁工具。2017年3月27日8时许,我骑车到和谐福园小区时,发现一家窗户贴着崭新的喜字,我就打算用事先准备好的技术开锁工具开这家房门进屋偷东西。我到6楼后敲了敲门发现没人,我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开锁,用小瓶拿出一条锡纸将锡纸放在开锁工具的槽里,后将开锁工具插进这家房门锁芯里来回拧,拧了几下发现门没开,我换了几次锡纸,换第五次时拧了几下房门就被我打开了。我进屋后先翻的是客厅茶几抽屉,发现没有值钱的东西我就关上了,又翻的电视柜下面的抽屉,抽屉里没有值钱的东西,我就把抽屉关上了,这时我听见门外有脚步声,随后有用钥匙开门的声音,我就慌了,打算从窗户逃走。但是楼层太高,也没有逃出去的办法。我听见门外有开锁公司的人在说话,同时这名男子的母亲也来了,我打开房门冲出去往楼下跑时,被穿绿色衣服的男子和他母亲控制住了,随后我就被警察送到公安局了。7、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检查。8、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对作案现场予以指认,以及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讯问,未有刑讯逼供行为。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第一、二、三起盗窃犯罪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盗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春涛审 判 员  孟 薇人民陪审员  万春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珂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