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望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望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6号申请人执行人:成都望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成都量力钢材物流中心B区5幢229号。法定代表人:袁丽娟,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8180319-0。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90778692M。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望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望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成都望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史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