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2031-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高明区跳跳酒吧、陈松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高明区跳跳酒吧,陈松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2031-205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树雄,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跳跳酒吧,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理路**号,注册号440684600218707。经营者:陈松谷。被告:陈松谷,女,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尚,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佛山市高明区跳跳酒吧工作人员、陈松谷儿子。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跳跳酒吧、陈松谷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十四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二十四案合共6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林燕萍人民陪审员 陈惠玉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文静罗嘉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