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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马建与马军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马建,马军,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385号原告:高马建,男,1974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军,男,1977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玉兰,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微,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马建起诉被告马军、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高马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马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马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0.00元减半缴纳即55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春胜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王艳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