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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长宁县豪盛竹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银鑫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宁县豪盛竹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重庆银鑫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宁县豪盛竹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宁县。法定代表人袁泽培,经理。被执行人重庆银鑫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小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943民初字148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宁县豪盛竹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银鑫源生态农业开发��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重庆银鑫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52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长宁县豪盛竹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银鑫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未按和解协议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子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