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6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会里村人,住本村,务农。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连某某,男,1922年6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东关村人,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连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案已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426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宪红审判员 李云波审判员 李政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