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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戴聪聪、周微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聪聪,周微培,周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024号申请执行人戴聪聪,男,1991年2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周微培,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周仙波,男,1983年3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戴聪聪与周微培、周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仙波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仙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周仙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戴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