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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文尧与蒲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尧,蒲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392号申请人谢文尧,男,汉族,1960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蒲亮,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谢文尧与蒲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蒲亮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瑛审 判 员  图秀花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汪正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