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文尧与蒲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文尧,蒲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392号申请人谢文尧,男,汉族,1960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蒲亮,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谢文尧与蒲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蒲亮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瑛审 判 员 图秀花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汪正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