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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覃婉杏、李碧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婉杏,李碧梅,蔡武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覃婉杏,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李碧梅,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蔡武新,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本院在执行覃婉杏与李碧梅、蔡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但需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韦 勇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发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