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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郑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浙1123执1217号曾以平、朱香红:你们与郑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郑建红归还借款本金236000元及利息。向郑建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840元,执行费3440元。开户银行: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单位:遂昌县人民法院账号:62×××42曾以平账号:62×××59朱香红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本院地址遂昌县妙高镇平昌路279号邮编323300执行员陈春明陈向东联系电话818****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浙1123执1217号曾以平、朱香红: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的你们与郑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本院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镇平昌路279号邮编:323300联系人:陈春明陈向东联系电话:0578-818****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时间、拒绝报告团或者虚报告法律后果等内容。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支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到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报告。被执行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权的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遂昌县人民法院:根据你院(2017)浙1123执1217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曾以平、朱香红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原材料等动产;其他财产情况;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本表可复印,不够填写,可另附表。被执行人年月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浙1123执1217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执行风险提示书、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裁判文书上网告知、限制高消费令受送达人曾以平、朱香红送达地址遂昌县金竹镇古楼村中庙小学路3号遂昌县石练镇金坤自然村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快递单号:1016509988522、1016509991722填发人:陈春明送达人:邮寄注: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7)浙1123执1217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被传唤人曾以平、朱香红工作单位或住址遂昌县金竹镇古楼村中庙小学路3号、遂昌县石练镇金坤自然村传唤事由执行事宜应到时间2017年6月26日上午8时30分应到处所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室(4楼)备考注意事项:1、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执行员陈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张应莉告知书2009年12月1日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提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在审及结案一个月内的一审民商事、行政、海事海商、赔偿及执行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网上查询服务。您可通过登陆《浙江法院网》(网址:http://www.zjcourt.cn/)的案件信息查询窗口,输入需要查询的案号及法院提供的查询密码进行查询。您的密码是5ui8l8。系统目前处于测试阶段,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谅解,网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信息以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2017)浙1123执1217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郑建红被执行人曾以平、朱香红法律文书种类收件人姓名或收件机关名称收到文件日期收件人签名或盖印不送送达理由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备注如收件人不在时,将文件交与他的成年家属、近领、工作机关或收件人居住地的生产队或居民委员会。如系代收,代收人就在代收栏内签名或盖章关注明与收件的人关系。原被告及关系人收到判决书后、裁定书后,应在本回证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将此回证寄还我院,不是扣留、遗失或损坏。邮寄回执单可粘贴背面。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及被监督人基本信息案号或案由(2017)浙1123执1217号案件当事人姓名(名称)曾以平、朱香红电话地址遂昌县金竹镇古楼村中庙小学路3号、遂昌县石练镇金坤自然村被监督人陈春明、陈向东廉政监督意见提示:请案件当事人按照本卡背面载明的监督事项范围,实事求是地填写监督意见,并请写明具体事实依据。案件当事人若只是对审判执行结果不服,请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反映。案件当事人签名(盖章):年月日主要监督事项1.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2.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4.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5.违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违规采取民事保全、执行措施;6.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8.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9.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10.殴打、辱骂案件当事人,或者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11.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12.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1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核实查控、执行立案后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物不出具收据、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14.违规保管、使用涉案款物;15.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酒后出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做与庭审无关的事;16.无故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义务;17.法律文书错漏严重;18.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监督意见的反馈及查询方式1.案件当事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后,填写廉政监督意见直接邮寄我院监察室。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邮编:323300。2.案件当事人对廉政监督卡的填写、邮寄、处置有疑问时,可直接向我院举报受理电话(号码0578-818****)和举报受理网站(网址http://jubao.court.gov.cn/)询问。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和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归档报结后一个月内,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宣判送达后七日内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上发布。对于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我们将对以下信息进行删除:(一)自然人的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三)商业秘密;(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风险提示书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1、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期限,前款规定,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2、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不能提交的,不予受理。3、不属本院执行管辖,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4、申请执行人应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慎重衡量相应风险,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5、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认真履行举证义务。怠于举证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财产,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6、申请执行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因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申请调查。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财产,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7、申请执行人自行查实被执行人财产或应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及时请求采取执行措施。如因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或被执行人合法处分而致使自身债权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8、申请执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保全案外人的财产,并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9、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参与分配的权利,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的,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10、申请执行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怠于具证抗辩的,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二、被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2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事由,应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3、被执行人认为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应及时请求变更或撤销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期拒不提交审计、评估、鉴定所需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三、案外人执行风险提示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处分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执行程序结束后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风险。2、案外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拒不负举证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审理期间,案外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而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应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案外人故意制造阻碍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丽中丽水法院微信司法服务平台功能简介查阅文书模板、了解诉讼程序、查询案件进展、观看庭审录像、监督法院工作……欢迎关注“丽水法院司法服务平台”官方微信公众服务号。平台包含诉讼服务、司法公开、法院动态3个一级栏目和15个二级栏目,为您提供所需的司法服务。添加关注平台1、通过微信扫一扫,扫描右侧二维码即可添加关注我们的平台。2、还可以通过微信添加公众号来关注我们的平台,在公众号搜索栏输入“丽水法院司法服务平台”,检索并点击关注即可。栏目功能介绍1、诉讼服务下设5个二级栏目,分别为来院地图、联系法官、诉讼指南、案件查询、诉讼费计算,点击对应栏目即可进入对应内容页。来院地图:发布各法院详细地址,以及公交车的站点信息,方便您查询;联系法官:发布法官的姓名、职务和统一服务热线电话0578—12368,方便您联系;诉讼指南:该栏目包含诉讼须知、文书模板、诉讼程序和相关文件。诉讼须知中包含了各类案件的诉讼流程及相关的一些问题;文书模板中包含了各类文书样式;诉讼程序中包含了各类案件的审判程序。如右图:案件查询:链接至浙江法院网案件查询系统,方便案件当事人通过输入立案受理、应诉、执行通知时告知的账号、密码随时了解案件进展;诉讼费计算:发布各类案件诉讼费计算方式及计算工具,选择案件类型并输入金额即可,仅供参考。2、司法公开下设5个二级栏目:包括法院公告、曝光台、司法网拍、裁判文书、举报投诉。法院公告:发布各法院的送达公告、开庭公告、拍卖公告等及相关公告,供您查阅;曝光台:发布各法院网站老赖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内容;司法网拍:链接至各法院淘宝司法拍卖专栏;裁判文书:链接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点击相应的法院,即可查阅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如右图: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窗口,带“*”为必填内容,点击“选择文件”按钮还可上传图片等附件。3、法院动态下设5个二级栏目:包括工作动态、图片新闻、工作报告、庭审直击、官方网站。工作动态:可查阅全市法院相关信息,方便您了解法院工作;图片新闻:可查阅全市法院相关图片新闻;工作报告:发布各法院近年工作报告;庭审直击:发布典型案件庭审录像,点击相应案件即可播放,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官方网站:发布各级法院的网站链接,点击即可浏览更多内容。诚信告知书为保障审判、执行活动的公开、公正、公信,防范非诚信诉讼行为干扰司法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本院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期间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予以记录,并与社会征信公共平台对接,若有被记录诉讼失信行为信息的,将可能对被记录人生产经营、申请贷款、办理按揭、购房置业、投资兴业、获得荣誉、出国出境等社会日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本记录实行失信信息变更与消灭制度,当失信行为得以纠正或修补后,本院将依照其失信程度的级别和补救程度予以变更记录,减轻失信记录级别或消灭失信记录。为此,请你(你单位)予以重视,并遵循诚实信用,自觉做到依法诉讼,杜绝失信行为(诉讼失信行为详见本院立案大厅公示栏及本院网站)。诉讼失信行为一、立案1、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申请立案。2、原告隐瞒事前与对方达成的司法管辖协议条款或关于解决纠纷途径约定,违约申请立案。3、原告及其代理人故意混淆案由、虚构事实、故意制造其他条件,寻求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权,导致发生错误立案。4、当事人、代理人隐瞒起诉事实已经存在生效裁判,并就所涉同一事实再行起诉。5、原告及其代理人故意隐瞒案件客观事实,申请导致保全错误。6、当事人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立案。二、审判7、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8、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9、故意提供对方当事人虚假地址,或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真实地址,导致错误送达或不能向对方当事人合法送达的。10、当事人、代理人通过胁迫、欺诈等不法行为妨害对方的诉讼活动。11、当事人恶意滥用诉权、代理人故意越权代理妨害诉讼活动。12、当事人、代理人故意虚构事实、证据,造成诉讼中止、举证延期等而拖延庭审的活动。1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伪造、变造虚假诉讼材料,逃避法律责任。14、辩护人、代理人唆使、帮助当事人违法规避法律责任。15、当事人、代理人进行恶意诉讼,利用诉讼达到损害他人利益的。16、当事人、代理人采取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进行诉讼欺诈。17、当事人、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或实施干扰鉴定。三、执行18、被执行人拒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19、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仍在投资兴业、买车购房、外出旅游等,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20、被执行人无实质争议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等,试图拖延时间,规避执行。21、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或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参与分配等方式规避执行。22、被执行人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账户”规避执行,或闲置“基本账户”,自其他不明账户违规收支生产经营款项,规避执行。23、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24、中介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25、协助单位消极协助执行,或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甚至妨碍、阻挠法院执行,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26、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隐藏、转移、处置可供执行的财产。27、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的。四、其他28、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为规避法律责任转移、变卖财产,隐匿、毁损财产。29、当事人、代理人采取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不正当行为,严重干扰诉讼活动。30、当事人、代理人通过关系疏通、金钱贿赂、吃请说情等方式,影响执行人员依法履职,干扰诉讼活动,逃避法律责任。31、当事人、代理人捏造、扭曲事实,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所谓的办案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干扰法院工作。32、当事人、代理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损害、诋毁法院,或侮辱、诽谤、威胁法院工作人员。33、当事人、代理人编造虚假事实,通过发布微博、论坛发帖、撰写博客等,试图发动网络舆情来干扰审判、执行活动。34、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司法活动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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