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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孙某1与孙某2、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程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601号原告:孙某1,女,2006年2月6日生,汉族,学生,住江西省万安县。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万安县,系原告孙某1之母。被告:孙某2,男,1950年1月20日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万安县。被告:程某,女,汉族,1977年5月8日生,务农,住江西省万安县。原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孙某1于2017年6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代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