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苏敬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敬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02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敬德,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苏敬德因与一审被起诉人广东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诉人的起诉、事实、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本案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涉及非法集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上诉人苏敬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