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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贾诗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诗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5刑初76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诗翔,男,1992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诗翔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贾诗翔来到重庆市江北区,趁被害人罗某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用卡片拨锁开门的方式进入罗某的家中,盗得价值2803元的苹果牌手表1块、价值49686元的欧米茄牌手表1块、价值1547元的小米5型手机1部、LV牌女士皮挎包1个、古驰牌布包1个及戒指1枚、耳环1对、项链1根。事后,贾诗翔将LV牌女士皮挎包及古驰牌布包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王某(另案处理)。民警经侦查后于2017年4月12日将贾诗翔捉获,后从王某处查获前述LV牌女士皮挎包。 被告人贾诗翔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入户盗窃,建议判处贾诗翔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贾诗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诗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诗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刑期折抵一日。) 二、追回的LV牌女士皮挎包发还罗某,并责令被告人贾诗翔对罗某尚未追回的经济损失54036元予以退赔。 三、对被告人贾诗翔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 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 懿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曹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