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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婺执民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涛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1)金婺执民字第2508号被拘留人:黄涛,1983年3月1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拘留人黄涛因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以(2011)金婺执民字第2508号决定对其拘留15日,并已交由金华市拘留所关押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因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且被拘留人已认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黄涛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