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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邓平权与孙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平权,孙小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02民督23号申请人邓平权,女,汉族,1960年12月29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孙小云,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德令哈市。申请人邓平权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于2013年7月,被申请人急需用钱,从申请人处借现金15000元。后被申请人在2015年支付借款1500元,尚欠借款13500元,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于2017年3月11日出具借条,约定2017年3月底付清,但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现以被申请人邓平权出具借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孙小云支付借款135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小云应该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邓平权支付借款135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申请人孙小云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斌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