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黄玲花与苍南县东海柴油供应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玲花,苍南县东海柴油供应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黄玲花,女,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柴油供应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7780-6,住所地:苍南县炎亭镇银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2月22日温州苍南法院(2016)浙0327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30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柴油供应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船号东海166油船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柴油供应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柴油供应公司名下的船号东海166油船;二、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该查封的财产;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开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智慧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327执2068号温州海事局: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玲花与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柴油供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7民初9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柴油供应公司名下的船号东海166油船;二、查封期限三年。附:(2017)浙0327执206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64719887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