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沈跃云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跃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4号罪犯沈跃云,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湘潭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跃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沈跃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潭中刑终字第15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沈跃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撤销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沈跃云犯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及数罪并罚执行部分;认定上诉人沈跃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6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沈跃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沈跃云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沈跃云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沈跃云共获得奖励分124.5分。2015年8月26日,该犯因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认定为病残犯。2016年11月18日,罪犯沈跃云缴付5000元执行财产刑。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25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跃云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跃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