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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候晓利与陈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晓利,陈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127号原告:候晓利,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辉辉,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候晓利与被告陈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候晓利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候晓利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晓利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