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候晓利与陈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晓利,陈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127号原告:候晓利,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陈辉辉,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候晓利与被告陈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候晓利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候晓利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晓利负担。审判员 刘兵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