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8623南通中模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建永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模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昆山建永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623号原告:南通中模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31幢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313749450H。法定代表人:马金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建永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长江北路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5094746F。法定代表人:吴永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模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建永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中模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模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模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南通中模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