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诉被告史申义、师彩珍、张克鹏、师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史申义,师彩珍,张克鹏,师云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701号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住所地:河津市龙门大道鑫升大厦;负责人:李晶,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该行风险资产经营部经理。被告:史申义,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组。被告:师彩珍,女,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组,系被告史申义妻子。被告:张克鹏,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河津市下化乡下院村贾木庄组。被告:师云龙,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羊马坡组。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告史申义、师彩珍、张克鹏、师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史申义、师彩珍、师云龙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毛国荣审 判 员 李阳琴审 判 员 卫俊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任义洁书 记 员 李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