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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刑初72号张锦富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6刑初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锦富,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锦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锦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张锦富在家中饮酒后于当日下午2时许,驾驶自己号牌为湘N70T**豪爵牌两轮男式摩托车往麻阳大桥江乡方向行驶,车行至江口墟镇陈家湾村金鸡坳路段与杨某驾驶的挂车会车摔倒在地,见杨某的挂车没有停下来,便驾驶摩托车追赶杨某挂车。在麻阳隆家堡乡房家庄村路段,张锦富追上了杨某挂车后,便用其摩托车拦住挂车去路,并与杨某发生争执,与杨某同行的张某见状便拨打“110”电话报警。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张锦富涉嫌酒后驾驶,便当场对被告人张锦富进行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7毫克/100毫升。随后经抽取被告人张锦富血液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为185.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范畴。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张锦富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张锦富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锦富能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经该局调查后,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锦富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锦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告人张锦富的号牌为湘N70T**蓝色豪爵摩托车照片,书证被告人张锦富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评估意见书,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报告单、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4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锦富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张锦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锦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科刑时适用从轻处罚。同时参照麻阳苗族自治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张锦富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张锦富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锦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 伟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罗帅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莉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