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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田丽、李玉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丽,李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335号申请人田丽。被申请人李玉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6287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玉宁名下坐落在武清区新城规划光明道南侧枫丹天城31-2-1203号房产,保全价值4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宝森 来源:百度“”